各区、县级市人民政府,市府直属各单位: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文化局《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请示》,现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把文物保护单位的日常保护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和管理的有关部门,并明确责任人,改变文物保护单位无设置专门机构或无专人负责保护管理的状况,有利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单位“四有”(有保护范围、有保护标志、有专门管理机构、有记录档案)工作。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,请向市文化局反映。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三月一日
关于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请示
市人民政府: 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和《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》,根据去年11月市文管会委员暨市文物保护单位“四有”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,现将明确我市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的意见请示如下: 一、广州市文化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,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。各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须按《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与广州市文化局签订保护管理使用协议,负责文物建筑物及附属文物的安全、保养和维修,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、检查和监督。 二、已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,其管理机构不变,未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无专人负责的文物保护单位,按照所在地域分别划入各区,由区政府负责日常保护管理。具体划分如下: 市文化局系统:三元里平英团旧址、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、陈氏书院、广州公社旧址、黄埔军校旧址(含东征阵亡将士墓)、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、黄花岗三·二九起义指挥部旧址、中共广东区委旧址、南海神庙、五仙观及岭南第一楼、琶洲塔、药洲遗址、南越王墓、庚戍新军烈士墓、仁威庙(左、中、右路第1 ̄3进)、刘氏家庙、邓氏宗祠、永安堂、造船工场遗址、镇海楼、小画舫斋、粤军第一师诸先烈纪念碑、黄氏宗祠、解放军进城式检阅台旧址。 市园林局: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、中山纪念堂、纪念碑、广州起义烈士陵园、越秀公园内明清城墙遗址、史坚如墓、四烈士墓、杨仙逸墓、邓仲元墓、冯如墓、王兴将军墓、绍武君臣冢、海员亭、梁佩兰墓、光复纪念亭、冼星海墓、姑嫂坟、戴鸿慈墓。 市民政局:朱执信墓、华侨五烈士墓、邓荫南墓及兴中会坟场、张民达墓、十九路军抗日阵亡将士坟园、沙基惨案烈士墓。 市宗教局:怀圣光塔寺、石室、清真先贤古墓、六榕寺花塔、六榕寺和尚墓塔群、濠畔街清真寺、大佛寺、华林寺罗汉堂、纯阳观、三元宫、海幢寺大雄宝殿、塔殿。 市教委:朱执信墓(执信中学内)、简氏祖祠(27中学内)、仁威庙(左、中、右路第4 ̄5进,市43中学内)、广东省农民协会旧址。 市旅游局:爱群酒店、东亚酒店 市邮政局:白云楼鲁迅故居 广州市工商银行:国民党中央银行大楼 文冲船厂:乌涌清官兵合葬墓 黄埔港务监督站:鱼珠炮台 广州海关:粤海关大楼 东山区政府:万木草堂、旧民居建筑区(新河浦)、血泪洒黄华碑、中共三大旧址、黄埔军校驻省办事处、黄埔同学会、中国青年军人联合会旧址。 越秀区政府:城隍庙、庐江书院(何家祠)、广州解放纪念像、中共广东军委旧址。 荔湾区政府:沙基惨案纪念碑、沙面文物保护区、西关大屋建筑区、泰华楼、旧当铺。 海珠区政府:十香园、赤岗塔、古海岸遗址、卫氏大宗祠、云桂桥、伦生白公家祠。 芳村区政府:通福桥、毓灵桥、车歪炮台 黄埔区政府:万人坑 白云区政府:升平社学旧址、广东人民抗英斗争烈士碑、石井桥、玉岩书院、宋名贤陈大夫宗祠、简文会状元墓、陈慕尹墓。 广州军区后勤部:新一军印缅阵亡将士公墓。 中山大学:岭南大学马丁堂 省总工会:省港罢工委员会旧址 省博物馆:国民党“一大”旧址、旧中山大学钟楼、广场旧址。 省农业厅:孙中山大元帅府旧址、廖何纪念馆 省宗教局:光孝寺 省委党校:广东造币厂旧址 省科学馆:粤王井 省妇联:陈济棠公馆 省财政厅:广东省财政厅大楼 番禺市政府:虎门炮台、莲花城、莲花塔、余荫山房、留耕堂、屈大均墓、黎氏宗祠、愉园、莲花山古石场遗址、植地庄抗日战役纪念碑。 花都市政府:洪秀全故居、冯云山故居 增城市政府:万寿寺大殿、雁塔 从化市政府:从化学官先师殿 三、市内部控制的82个文物保护单位在尚未完成资料收集及鉴别工作,未核定公布为市文物保护单位之前,由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保护管理工作。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,请批转执行。 广州市文化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|